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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确定险资投资比例:炒股不得高于30%

2014年02月19日 15:44
来源: 证券时报网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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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规定了保险投资的三类比例。

  其中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15%。

  据悉,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权证等。

  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于2月19日发布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系统整合了现行监管比例政策,建立了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比例监管为手段,差异化监管为补充,动态调整机制为保障的比例监管新体系。

  《通知》旨在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大类资产分类。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将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个大类资产。二是制定监管比例上限。在大类资产分类基础上,制定不同大类资产的投资总量及集中度监管比例上限,同时调整优化监管比例计算基数。通过法定监管比例的约束,防范系统性风险。三是建立风险监测机制。针对流动性、融资杠杆等制定监测比例,划出风险预警线。既保留一定的比例弹性,又通过强化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等措施,增强社会公众对公司投资行为的约束。四是强化公司自身风险责任。要求公司制定内部风险控制比例,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定,并提交比例执行情况年度报告。五是建立动态调整保障机制。我会将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实际情况,逐步探索各大类资产实行分类监管的规律,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定义、品种及相关比例等开展年度审议并进行动态审慎调整。

  本《通知》的发布与实施,基本做到“一个文件管比例”。一方面,大大简化了监管比例,实现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与国际监管惯例的初步接轨;另一方面,增强了市场活力,提高了监管效率,体现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及大力推进监管转型的基本取向。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保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把投资权和风险责任更多地交给市场主体,增强市场活力。现行比例监管政策在约束机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相关政策由于出台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困难,影响保险资金运用效率。一是监管比例“散、多、杂”,缺少系统性整合,易造成监管导向不够明确,市场认识不易统一。二是列举式的监管比例不适应市场形势。新增投资品种需制定新的投资比例,监管比例日趋复杂。同时,比例监管政策制定往往滞后于市场发展。三是部分监管比例可操作性不强,与市场实际脱节。部分比例限制涉及交易对手方,信息获取难度大、成本高、作用弱。

  问:《通知》的主要设计原则和思路是什么?

  答:此次调整与改革的总体考虑是,兼顾监管需要与市场实际,系统整合现行监管比例规定,明确监管与市场的权责范围,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比例监管为手段,差异化监管为补充,动态调整机制为保障的比例监管体系。

  具体原则与思路有4个方面:一是系统整合。监管比例大幅减少,由原50余项减少至10余项,并基本做到“一个文件管比例”。二是抓大放小。“抓大”是通过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放小”是取消具体品种投资总量的比例限制,实现投资自主、风险自担。三是分层监管。“分层”是指建立监管比例、监测比例及内控比例“三位一体”的比例监管体系,各类比例实行差异化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四是动态调整。建立比例监管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相关政策可以视市场发展情况灵活调整,满足市场合理需求。

  问:《通知》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根据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将保险资金各种运用形式整合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个大类资产。

  《通知》规定了三类比例,不同比例实行差异化监管。一是监管比例,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15%,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无监管比例限制。投资单一上述资产的监管比例均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单一法人主体余额的监管比例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突破比例的,我会责令限期改正。二是监测比例,针对流动性状况、融资规模和各类别资产等制定风险预警比例。达到或超出监测比例的,应当规定履行相关报告或披露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列入我会重点监管对象。三是内控比例,制定投资内部风险控制比例,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定后向我会报告。

  《通知》还在监督管理中制定了特别监管措施,对于存在重大经营问题、重大投资风险的,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以及未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我会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此外,针对保险公司信息登记、独立账户等内容,《通知》也进行了相应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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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F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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