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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下列任职备案材料:
(一)对任职资格进行备案的申请和任职登记表;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除第一项以外的材料。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单位、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六)不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董事作出客观独立判断的情形。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聘任董事、监事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下列任职备案材料:
(一)对任职资格进行备案的申请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备案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免职备案材料:
(一)免职备案申请;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董事、监事和副总经理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上述免职备案材料。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或者5年以上证券研究工作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除第三项以外的条件。
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公司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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