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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发表专业意见,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勤勉尽责,对基金财产运作等事项独立作出审慎、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不受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基金管理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将其年度工作报告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对其参加会议、提出建议、发表意见、现场工作等履行职责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保障董事、监事有效履行职责的具体规定,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相关人员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或者任职、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任职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更换或者改正任职、免职程序。
基金业协会发现相关人员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或者任职、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人员在基金从业资格、证券投资法律知识等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材料的,3年内不得担任相关职务。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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