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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基金管理人高管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规定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具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组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以前)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
(三)在境内资产管理相关机构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且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位不低于5年的;
(四)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
(五)在基金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基金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规定不设副总经理的,分管投资、销售、运营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期限执行。
四、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在任职资格申请表中参照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一)申请材料真实可靠、没有遗漏或隐瞒;
(二)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三)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四)认真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五)在基金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为其他公司或人员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在报送任职登记表时,应当参照以上内容做出承诺,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还应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承诺。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的任免材料,应当统一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的基金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数据报送系统进行电子报送。在相关系统正式使用前,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电子邮箱(fundsupervision@csrc.gov.cn)报送。其中,公司形式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或者合伙企业形式的基金管理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同时报中国证监会相同内容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对有关材料依法处理。
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相关人员任免信息的录入及更新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六、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任职资格申请、备案相关表格的格式与内容作了统一规定,详见附件。可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在线办事”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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