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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起草说明
(五)其他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监管要求。
相比传统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等其他机构是新增加的一类公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公司设立伊始即可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同,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系已经存在,且正在经营其他业务。这些机构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是嗣后再取得的,因此对他们的监管与基金公司的监管存在差异。但是在具体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方面,其他机构与基金公司均为基金管理人,他们开展业务的行为规范应无不同。因此,《管理人管理办法》对其他机构的规范遵循了功能监管的原则,即以业务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机构监管服务于业务监管。
1、业务资格的取得。《管理人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机构可以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人。其他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应当依法审核其申请,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核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在作出核准决定前,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审查。
对于其他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条件,考虑到其他机构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刚刚起步,且《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对相关条件已经作出了要求,《管理人管理办法》规定其他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2、业务规范。其他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与基金公司一样,遵循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规范。主要包括: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持内部监控健全、有效;建立健全由授权、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等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此外,还应当建立全面的防控内幕交易机制、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和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系统、客户服务标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在业务经营中应当坚持稳健经营理念,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同时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投资顾问等事项外包给基金服务机构。
3、日常监管。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应当将机构基本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具体监管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为现场检查,二为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其他机构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包括年度报告、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的年度专项评估报告、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等。此外,其他机构发生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包括公募基金管理部门的设置发生重大变更;该机构或其专门公募基金管理部门的名称、办公场所发生变更;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或专门公募基金管理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该机构或其专门公募基金管理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被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调查;涉及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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